以下筆記整理內容來自陳治宇老師的法學緒論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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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學的概念

法學及法學緒論的意義

一、法學的意義

 法學是社會科學的一種,也是研究各學科原理原則的科學

二、法學緒論的意義

 讓初學法律者,獲得法律的基本知識;讓非研讀法律科系的人,使其獲得一般國民應具有的法律常識

法學的派別

一、自然法學派,認為萬物皆存有普遍妥當性的法,即自然法。

二、分析法學派,認為研究法律不應脫離現實,應從現行法規上去分析,反對自然法學派,認為法律是人類有意識創造出來的產物。

三、歷史法學派,認為法律有一定的軌跡可循,是隨民族的精神表現而逐漸成長的歷史產物。

四、純粹法學派,依奧地利的凱爾生所說,認為法是一種人類行為秩序,並且是一種強制且金字塔型的階層體系,但未說明金字塔頂端究為何物。

五、自由法學派,主張法的自由發見,強調法典權威的縮小,擴大法官的權威。

六、目的法學派,依德國的耶林的概念法學為代表,以形式的三段論法,提倡發展利益衡量、價值判斷、法的感情、文化貢獻及條理,皆為得補充迴避。

法系

一、法系的意義

法系,即法律的系統。

二、法系的形成

以研究法學的觀點而論,因各國法律的異同所形成的系統,通常稱為法系。

三、法系的歸屬

(一)、印度法系,以婆羅門法典為基本精神,採行嚴格的階級制度為其特質。

(二)、回回法系,以可蘭經典為圭臬,其教育富有法律意義。

(三)、大陸法系,由羅馬法演變而來,故稱為羅馬法式法系,又稱歐陸法系。

(四)、英美法系,又稱海洋法系,融合英國法與美國法,與大陸法系相對稱。

(五)、中國法系,又稱中華法系,在唐代趨於成熟,在清末民初,處於變革時期。

 

法律的分類

成文法與不成文法

一、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意義及區別

(一)、意義:

 成文法,又稱制定法,由國家的立法機關,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具有形式條文的法律;不成文法,又稱非制定法,係指法律不依立法程序產生,亦不具形式的條文。

(二)、區別:

1.立法程序不同:

成文法須一定立法程序而制定,切依法定程序公布,才生效;不成文法則無立法程序,亦無公布程序。

2.有無形式法典存在不同:

成文法具形式條文,且有整齊劃一的法典;不成文法則無形式條文,亦不具備法典形式。

3.法律內容不同:

成文法係對某事項,作一般性及抽象性的規定,對一般不特定人事物均得適用;不成文法係就個別且具體事項為認定,產生法效力規範。

二、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優缺點

成文法明確易實施,但立法及修法程序繁複,難以配合社會變動;不成文法基於社會一般人知法確信而產生,比較客觀公平,但不宜為人知,難以推動社會進度。

普通法與特別法

一、意義與區分標準:

以法律效力所及範圍為區分標準,區分標準以「人」、「事」、「時」、「地」來分類。

二、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(中標法§16)規定,特別法優於普通法,新普通法不得變更舊特別法。

    (一)、即普通法和特別法同時都有規定時,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,僅在特別法無規定時,才適用普通法規定。

    (二)、普通法若經修正,而生效在前的特別法仍有優先適用的效力。

    (三)、在不同的法律間,以及在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法律條文間皆可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。

強行法與任意法

一、意義:

以法律的適用是否由私人自由決定為標準

二、可分為強行法與任意法

    (一)、強行法又可分為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。

    (二)、任意法又可分為補充規定與解釋規定

    (三)、行為違反強行法會導致3種效果

          1.行為無效,但不受處罰。

          2.應受處罰,但行為仍然有效。

          3.行為無效,並應受處罰。

公法與私法

一、區分學說:

       (一)、利益說:以法律所保障之意義為標準區分公、私法

     (二)、權利說:依當事人的關係區分公、私法

     (三)、歸屬說:以國家或其他高權主體為歸屬主體之法律。

二、公法與私法的區分

     (一)、基本權利之適用:即第三人效力

     (二)、行政程序法§2之適用

     (三)、行政機關在公、私法下的行為方式不同

     (四)、公、私法強制執行手段不同

     (五)、法律途徑不同

     (六)、損害賠償之主體不同

實體法與程序法

 一、意義:

      (一)、以法律規定的內容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

            1.實體法,係指規定權利義務本體的法律。

            2.程序法又稱為手續法,係指實現權利義務的方法,以及對違反者加以制裁方法的法律。

     (二)、實體法與程序法是相對概念

二、區別實益:

     (一)、程序從新

     (二)、實務上,程序法優先實體法而為適用。

母法與子法

一、意義:

    (一)、某一法律根據其他法律而產生,所根據的法律即為母法,所產生的法律,稱為子法。

    (二)、一種法規可同時是母法,亦是子法。

二、母法與子法有淵源關係與補充關係。

三、母法與子法的區別

    (一)、制定先後的不同

    (二)、內容詳略的不同

    (三)、效力的強弱不同

原則法與例外法

一、意義: 法律就某特定事項規定應適用的一般原則者,即是原則法;反之,即是例外法。

固有法與繼受法

一、意義: 以法律制定來源為分類標準,可將法律分為固有法與繼受法。

國內法與國際法

一、意義: 以法律的制定主體和適用範圍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。

二、區別實益有3種學說

    (一)、國內法的效力優於國際法

    (二)、國際法的效力優於國內法

    (三)、折衷說

其他類別

一、衡平法與嚴正法: 以適用法律時裁量程度的強弱來分類。

二、直接法與間接法: 以法律對於一定社會生活事項,是否直接規定而予以適用來分類。

三、永久法與暫時法: 在制定法律時是否有永久存續的性質來分類。

四、實證法與自然法

 

一開始學法律才知道有法律常使用的符號

例如:「§」,或是「AP」

這樣使用起來做筆記就很方便

但還有很多專業知識是需要長年累月的學習

不合時宜的終究會被淘汰

也很好奇90後的大家到了中年砥柱的時期

會把世界趨勢帶往何處?

不論是法律、社會、經濟,以及人際關係隨著這波疫情又會有怎麼樣的變化

甚至在往後,也就是未來,

又會如何跟其他外星文明建立法律關係,

但想這麼多

還是要從日常生活顧好自己

再推己及人

因為人與人之間都還有紛爭的時候

又怎麼能確定其他星球來的訪客

會是偏善良或是有惡意呢?

我們地球人會不會忍不住攻擊他們呢?

他們在看我們的反應

我們肉眼目前卻看不到他們的反應

因為身體就像過濾器

只會顯示我們在地球上看到的

但超越這一切的時間越來越近了吧

也就是未來大家的心靈能力都被喚醒了......

不知不覺又自己腦補了這些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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